基隆市政府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
https://exlaw.klcg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507&kw=%e8%b2%a1%e5%9c%98

十二、宗教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，本府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事項：
      (一)宗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，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，報本府備查；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，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、經費決算書、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本府備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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